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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认错,但司法不能放弃查明真相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周正龙案二审11月17日上午8点30分在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出现戏剧性一幕,周正龙多次表示,“我错了”、“我要彻底承认错误”。周正龙说,“我不需要反过来说这件事是真的。(这次)是我最后一次机会,希望法庭帮我减轻负担(刑期)。”周正龙突然改口让律师有些措手不及,随即将无罪辩护改为减刑辩护。(11月17日《法制晚报》)

  其实,周正龙拍摄的到底是不是真虎,早有鉴定结论,公众心中也颇有数。人们关心的仍然是:一个足不出户的农民,如何能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这些相片的幕后,是不是还有某些“高人”?如今,周正龙承认拍摄的是假老虎,并且否认幕后有人,那么,法官是否可以就此打住,按照周正龙自己说的来认定事实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法官不是被动消极的旁听者,而是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被告人的供述在大陆法系同样很重要,但是,如果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述存有疑义,就负有依职权主动调查真相的责任,甚至有不采纳被告人供述的权力。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从完全的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强调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加强了庭审的抗辩性,但是,我们仍然具有许多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仍然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判案仍然要追求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因此,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弃查明真相的职责。周正龙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公布幕后的指使者、帮助者,可能希望通过认错来争取法庭的从宽处理,但是,法官却不能以周正龙已经认错为由,置公众与辩护律师提出的种种疑问而不理,不主动核实和调查相关证据。

  某种程度上,不仅法官有调查核实周正龙有无幕后指使者、帮助者的职责问题,检察官更负有相应职责。与英美法系检察官作为纯粹的控诉方、一方当事人不同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当事人,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既负有查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负有查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检察官应用足够的事实说明周正龙幕后有无指使者、帮助者;即使起诉时没意识到这个问题,当公众和辩护律师提出相关问题时,也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不能对这一问题放任不管。

  但愿,周正龙的认错,不会永远掩饰事件幕后的真相。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责任编辑:little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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