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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首届“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2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作者:佚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爱心护理工程“帮天下儿女尽孝,给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的服务宗旨,进一步提高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的支持与指导下,在对试点单位进行达标检查的基础上,将开展“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十佳护理院长、模范护士长、优秀护理员”评比表彰活动。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评选范围: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及省辖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

  二、推荐标准

  A.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十佳护理院长(10名)

  1、 切实履行“帮天下儿女尽孝,给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的宗旨,按照《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爱心护理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担任院长(含副院长)5年以上,任期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2、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老龄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护理院圆满完成对住院老人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3、以身作则,善于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发挥团队作用,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勤恳务实的职工队伍。

  4、注重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参加过省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有特色,有创新。能有针对性地对老龄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创造出适合当地特色、符合不同老年人群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能严格贯彻执行,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有计划地对爱心护理院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开展定期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6、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做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护理院办成得到政府和社会公认、受到住院老人和家属好评、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的养老机构。

  7、在关键时刻,能为国分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突出。

  B.模范护士长(30名)

  1、热爱老年护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从事的本职工作和住院老人充满爱心、热心、细心和耐心。

  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护士长职责,带领职工出色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护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

  4、尊重老人人格,关心老人生活和健康,受到住院老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好评。

  5、注重自身修养,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在服务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有5年护理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护理院护士长工作经验,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任期中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C.优秀护理员(100名)

  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遵守护理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

  2、热爱护理工作,护理理念明确,坚持在临床一线,基础扎实、技术精良,为住院老人提供科学、周到、热情的服务。

  3、服从组织分配,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协作,兢业勤恳,做实事,出满勤,业绩突出。在本院职工评比中连续3年受到表彰或有突出贡献。

  三、推荐程序

  1、各单位按照本人自荐,群众推荐,领导集体审核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1)十佳院长:一般规模护理院(200张床位以内)推荐一名,较大规模护理院(400张床位以上)可推荐两名。(2)模范护士长:同上。(3)优秀护理员:按床位数1%的比例推荐。

  2、各单位确定推荐名单后,须先在院内公示一周,然后填写推荐表(见附件)。“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十佳护理院长”和“模范护士长”,经省(区、市)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组织评审;“优秀护理员”由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备案。

  四、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照顾情绪,不平衡分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推荐的拟表彰人员一定要业绩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确实具有榜样作用。

  3、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请将推荐材料和备案材料,于7月底以前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五、评选程序

  邀请民政、劳动、卫生等部门领导和医疗、护理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经认真评议,最后以用无记名投案表决方式评出拟表彰人选名单,按一定程序进行公示后确定。

  六、表彰时间

  先进典型将在2008年9月初,全国第三次“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上进行表彰,并在主流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进一步加大对“爱心护理工程”的宣传力度。

  评选工作联系电话:010— 58122119   卢亚美

  附件表格下载: 全国十佳护理院长模范护士长优秀护理员推荐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08年 6月 25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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