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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北京“第一申请” 三教授不满意答复
发布时间:2008-07-02    来源:京华时报等    作者:郭爱娣
 

北京“第一申请”:3教授要求公开机场高速收费

        (京华时报,2008年6月4日)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等3部门分别提交了3份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昨天,记者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了解到,3位教授已收到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的回执,表示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还未收到申请。这是本市(北京)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公开申请的首个案例。 

        “第一申请”等待回复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两种: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其中,“依公民申请公开”是指市民可以申请要求公开没有在网上或其他途径主动公开的信息。 

        5月30日,北大3位教授根据这项规定递交了自己的公开申请。“给市发改委的申请,我们是自己当面递交的,申请号是12、13、14。工作人员说,此前他们还没有受理过关于要求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中心项目负责人周辉说,“交通委我们是以传真的形式递交的,同时我们还以挂号信的形式向首发公司提出申请。目前,发改委和交通委都给了回执,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只有首发公司没有回音。”

  收费信息从未公开 

        周辉介绍,根据教授们的课题调查,机场高速当初立项时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政府把该公路的性质改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类似的还有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等收费公路。 

        “十多年来,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但作为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有权了解信息。”王锡锌教授说,他们正在着手一个“中国高速收费政策改革”的研究课题,机场高速作为典型的收费公路,将成为课题的重要研究对象。 

        申请曾遭遇波折 

        “一开始,我们先电话咨询首发公司,要求提出申请,但遭到对方工作人员的拒绝。”周辉说,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并非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与其没有关系。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致电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应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具体不太清楚。” 

        但王锡锌教授认为,按照程序,这个申请也应该递交首发公司。“因为《条例》里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所以我们经过研究还是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了我们的申请。”周辉说,教授们表示,多数《条例》里提到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涉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问题更不能被忽视。“如果我们不能顺利获取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我们将依照《条例》规定的救济渠道举报申诉,不排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周辉坚定地表示。 

        教授开通支持热线 

        王锡锌教授是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市民在参与过程中需要技术和知识的支持,所以我们开通了一条支持热线(62757286),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公开有关信息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部门表态 

        是否公开均需详细答复
 

        北京市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政府部门将给申请人详细的答复,其中包括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如果可以公开,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公开内容;如果不能公开或可以部分公开,被申请人都要说明详细的原因。对主要内容可向公众公开,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北大三教授“盯上”首都机场高速路 

        (检察日报,2008年6月18日)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武器”,要求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不日将得答复,结局如何备受关注。 

        被采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 

        采访人:记者 李曙明 摄影:记者 吕卫红 

        近些年,部分高速公路早已偿还完贷款却仍收费不止的问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然而,质疑并未得到积极的回应,人们感受到太多尴尬和无奈。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之前对公众紧闭的信息之门,终于敞开了,它让我们有了太多的期待。 

        日前,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一个无奈的话题和一个让人期待的话题,被联系在了一起。 

        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回执“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的承诺,6月20日将是答复的最后期限。我们关心:三位教授,能否最终得到他们希望了解的信息?我们还关心:这能否成为终结“收费不止”的开始?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基于两个目的” 

        记者(下称“记”):三位教授怎么想起提出这么一个申请? 

        王锡锌(下称“王”):提出这一申请,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二是通过申请,进一步呼吁政府和公众关注无处不在的道路收费站问题,推动道路收费政策的改革。 

        记:那就先说第一个:“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 

        王: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到现在刚刚一个多月的时间。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个制度平台,对公众知情权的落实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信息公开的制度到底能够有多大的生命力?这些不能仅仅靠理论上的分析,更需要实践的检验。我们选择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用这一话题来测试制度的运行,这本身就是在为推动这一新的制度实践而进行的努力。 

        记:选择高速公路收费作为检验条例的“试金石”,是否和第二个目的有关? 

        王:对。我们正着手做一个“中国高速路收费政策改革”的研究课题。道路收费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收取道路通行收费政策的合理性何在?合理性假如存在的话,基础是什么?这样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如果不存在的话将来到底应该怎么样来改?这些都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首都机场高速作为典型的收费公路,是课题的重点研究对象。我们发现,机场高速当初立项时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有关部门把该公路的性质改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十多年来,它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作为这条路的使用者和缴费者,公众有权了解真相。

  “对结果抱乐观态度” 

        记:对于向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人们好理解。人们不理解的是,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个企业,为什么要向它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王: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只是包括行政机关信息。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信息,也应当公开。这些事业企业单位的职能,本质上具有“公务”性质,与公众利益有非常直接的重大关联性。 

        记:对于申请,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什么态度? 

        王:5月30号,我们以挂号信寄出申请。之后多次打电话询问,但对方一直说没有收到。后来我们要到了他们的传真号,于6月6号以传真方式发去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问询得知,他们把这个申请又转到了交通委,但并没有说受理不受理,是否公开。 

        记: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的承诺,6月20日是答复的最后期限。可否预测一下,这会是怎样一个答复呢? 

        王:我相信,可能性最大的结果是按照我们的要求,向我们提供所申请的目标信息。因为从申请的条件来看,从是否应当公开的标准来判断,我觉得我们都符合法定的要求。因此很难想象出拒绝公开的一些实际性的理由。如果不公开的话,对政府而言,困难在于他的说理,就是他用什么样的理由来拒绝。 

        记:万一答复结果不理想,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沈岿(下称“沈”):制度化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条例还规定一种内部监督途径:举报。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同级政府的监察部门举报。 

        “收费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记:刚才王教授说,想不出有关部门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我找了一条:商业秘密。 

        我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去年修改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王: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也想过。首都机场高速是在1993年建成,运行3年之后转移给了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在香港上市了。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有可能会提出商业秘密问题。但我们不能说公司的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本身有很多信息是要披露的,包括利润来源。而对公路公司来说,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收费。假如把收多少费定性为商业秘密,那么上市公司就无法向公众披露主要信息了,那还怎么能成为上市公司? 

        陈端洪(下称“陈”):收费是在履行社会公务,这跟一般的企业不一样。比如说,你想知道我家里有几个碗,几个盆,这是我家的秘密。但如果我这几个碗、这几个盆是拿来做公共服务的,那就不一样了。 

        收费这一点绝对不构成商业秘密。为什么呢?这个收费权是国家给你的。收费权是有根据、有目的的。我们现在就问你的根据性的东西完成了没有,贷款还清了没有?如果已经还清了,你却还要收下去,那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再次授权让你收费。这是一个公共性的东西,怎么是商业秘密呢? 

        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或保护,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部分涉及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这些信息在公共渠道无法直接获得,而这些信息的公开又会使企业的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竞争的机会。而在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上,我看不出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有什么样的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高速公路收费公司在收了多少、用了多少、如何用的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 

        王: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看,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利益因素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张构成一种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可以明确地讲,如果有关部门以商业秘密来主张不公开的话,一定会引起诉讼。我们想要搞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履行公共职能的公司,某些核心信息到底能不能被定义为信息公开条例上的商业秘密。 

        终结不合理收费,障碍在哪里? 

        记:贷款早已还清,终止收费却仍遥遥无期。这一现象引起太多质疑。三位教授谈到,此次提出公开申请,主要是为了推动信息公开制度,但很多人更愿将其看做终结不合理收费的号角。 

        王:我也注意到,有评论的标题就是:“看教授能否轰掉收费站”。坦率地讲,仅仅是通过道路收费信息公开申请就能把收费站轰掉,这是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常识的。因为收费站背后有巨大的利益,怎么可能你弄一弄人家就撤掉呢?但我相信,如果我们获得充分的信息,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去分析收费政策是否合理,就可以为进一步的政策改革作出实质性的建议。 

        记:对于机场高速收费,审计部门的说法是:“不合理,但不违法”。如何评价这一说法? 

        陈: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高速公路收费的目的是什么?政府要这个公路公司来干什么?这里面政府和公司是有一个角色的,这个角色就是提供公共服务。之所以收费,之所以要授权公路公司,乃是为了履行国家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因此一切的公共特权的授予都不能背离这个根本目的。贷款一旦还清以后,收费的特权就应该收回。如果一如既往地收费,请问政府在干什么?政府从公共土地利益的代表包括公路的代表变成了私人,它用它的土地和道路来收费、来赚钱。政府发生了角色的变化,这就是违法的。 

        记:还有一种说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而机场高速收费期限早在这之前就确定了。因为法律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收费只好继续下去。 

        陈:许多合同特别是政府合同里面,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的理由就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如果上述条例写明了说,在此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签订的活动按原约定期限履行,不受本法约束,这个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当然受本法约束,就是说政府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法律发生重大的变更。原来的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并不违法,但是在现在已经变成了和法律不相容了,就必须变更或解除。 

        记: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不是要对公司作出补偿? 

        沈:确实应考虑补偿或者是给予一定的缓冲期限。法国在19世纪的时候有一个类似的合同解除问题。有一家公司原来是用煤气负责给一个城市照明,市政府与该公司签订了提供照明公务的垄断性协议。后来,电力照明发明了,市政府让煤气公司改用电力照明,但这家煤气公司拒绝了。于是,市政府就把电力照明公务许可给了一家电力公司。原来的煤气公司将市政府告上了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最后判决,煤气公司有权使用任何手段履行公务,同时市政府也有权要求应用电力照明来实施公务,但条件是煤气公司拒绝改用电力照明,而有第三者愿意接受同样条件履行照明公务。这就是给了煤气公司一个缓冲的期限,直到判决作出4年之后,市政府才找到一家电力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接受了电力照明的公务许可。法国的这个例子也可以表明,当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政府确实有权解除原来的合同,但在真正解除之前,或者可以考虑补偿的问题,或者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缓冲期。解除并不是一下子就截止了,这样的话,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李曙明 吕卫红)

两部门回应机场高速收费信息公开 被指含糊其辞

        (京华时报,2008年6月4日) 昨天(24日),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3位教授,收到了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 

        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 接答复。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今年5月底,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机场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和首发公司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3方面内容:机场高速的收费依据、机场高速的贷款总额及机场高速收费的资金去向。 

        在法定答复期内,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分别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但首发公司尚未给予回复。“对于这次公开,我给政府部门打60到70分。”沈岿教授说,“两部门给予的答复,格式都非常规范,而且几次电话告知我们事情的进展,说明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是非常认真的。但很可惜,两个部门都没有就我们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的答复。” 

        市发改委 

        ◆未有书面答复。 

        首发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依据为《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苇沟收费站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1993年至今的收费总额,非本部门公开信息,建议向市交通委咨询。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机场高速贷款总额及收费资金流向,可向首发公司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机场高速路的投资总额为116500万元。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4年—2007年机场高速累计通行费收入为183893万元。1993年至2003年的收费总额建议向首发公司咨询。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教授要求公开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可向首发公司咨询。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机场高速路收费依据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建议向市发改委咨询。 

        市交通委 

        ■部门回复 

        ■教授反应
 

        这个问题答复得不甚清楚。“机场高速路的收费依据,应该是更高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不应是这两份调整收费的文件。”沈岿说,就算不是答非所问,也是含糊其辞。 

        对于收费总额,不排除存在一定的“踢皮球”的可能性。 

        贷款总额和流向是核心问题,也是公众们最关注的问题,但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均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予提供。 

        “依照《北京市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应当包括对收费流向的必要信息的掌握。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这个监管属于哪个部门。但市发改委作为整体协调部门,也不应该不清楚机场高速路的贷款情况。”沈岿说,3位教授将继续向这两个部门咨询,以便明确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经营性公路的通行费收入使用情况,探究在信息公开中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推诿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我们也明白他们的难处,但在信息公开的当下,首发公司也必须顺应这种形势。我们会择机与首发协商。最起码像上市公司一样,要披露最基本的信息。”沈岿表示。 

        ■焦点 
        
        首发公司是否应回复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发公司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其信息应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首发公司有义务对教授提出的申请给予答复。 

        是否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表示,该办公室只负责涉及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细则,由市监察局制定中。 

        市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较多,他们还在进一步沟通和制定政策,待政策成熟后会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little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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