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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层面化解农村老人赡养难
发布时间:2008-02-27    来源: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群长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唐河县为例,近年来,涉及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案件占基层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的前三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基层法官普遍认为比较棘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笔者通过对受理的63件赡养纠纷案件调查分析,发现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差。一些赡养义务人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不少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父母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二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有些打工人员长年出门在外,不仅不与留守在家的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致使家中的老人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同时,一些赡养案件的被告本身因体弱多病等原因经济负担沉重,且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无能力赡养年老的父母。 

  三是经过分家析产,产生纠纷,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在儿女们结婚生子后即分家生活,一方面,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使农民了解并熟悉《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赡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坚决摒弃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政法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教育与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治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做到对赡养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使他们成为调处赡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家里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习俗。 

  三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从关心老人物质生活入手,保证老人具有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资金建设农村养老院,实现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方向转变。

责任编辑:j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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