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文简称为“中国老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有影响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业务顾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认,免职程序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筹集、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和资产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
本会所筹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基金,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项目成本和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捐赠合同,从合法收入和接受的捐赠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管理。
本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7日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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