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有限的土地资源无法承载农民的保障功能: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上,农民没有能力考虑自身的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农村老年人口与城市退休人员一样实现了老有所养。便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提供了必要支撑。
(二)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使他们逐步进入小康行列,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在广大的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要想从根本上转变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实现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从养老保障人手,这是治本之策。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原因有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也有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集中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制度本身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二)保障水平过低,保障制度不稳定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每月按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参保缴费。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这样低的缴费额,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对农民养老几乎起不到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此外,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不具有稳定性。
(三)保费投资形式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已经出现参保的人数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大打折扣。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没有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也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使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增值反而“缩水”,削弱了未来的保障能力。
(四)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
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再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缺口很大。
三、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路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即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如果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也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越多,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现阶段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际执行中,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加大国民收人再分配向农民和农村的倾斜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使农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互济性”,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由于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三)创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通常是依据政府的法令规定,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不能购买股票和进行其他投资。这使养老金不能实行资本化,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进行资本运营。而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国家应该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创新更多的投资渠道,向养老基金开放国内股票市场、其他有价证券市场等。
(四)取消提取经办机构管理费规定,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而由财政拨款。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从农民社保基金中按比例提取来解决工作经费,这本身对农民就是一种不公平和不平等。因此。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费方法,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
责任编辑:eleven


